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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是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的,企业是否应当正常支付隔离期的工资?
应当正常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是否因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4、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能否擅自降低劳动者工资?
不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不能,依法顺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依法顺延。
7、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
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