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
《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对此条款,市人社部门配套政策加以明确: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
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6%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