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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芝罘、莱山两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其他各县市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居住证未按规定期限签注或已注销的;
(二)已不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就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或收入等状况已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长期限的;
(五)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其就业关系在市中心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流动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交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登记,重新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补贴发放期限合并计算。未进行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