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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3-05-02 05:35:03

烟发改价格〔〕235号

关于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有关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价方式及管价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属性和经营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以下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3.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

4.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

5.景区配套的停车场;

6.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车型划分

小(中)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大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

三、收费标准

(一)机场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2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5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3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4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50元。

大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5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10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6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7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80元。

(二)火车站、码头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三)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所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规定

1.本收费标准为机动车临时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约定。

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福山区、牟平区、烟台经济开发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收费管理

(一)免费政策

1.在各类停车场停放的、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2.城际铁路烟台南站广场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登记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实行登记管理。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须持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料到发改部门办理收费登记手续,由发改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公示停车场收费相关信息。

(三)收费监督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类停车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按规定内容进行公示并依法经营。对因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标明车位信息,致使车辆进场后无停车位的,不得收停车服务费。

(四)其他事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均实行计时收费,不得实行计次收费。本通知不适用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

以上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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