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当前烟台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
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54号)中规定的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规定的统筹地区,底前过渡到位”的要求,烟台市自1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由25年调整为30年、女职工由20年调整为25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待遇:
1.选择一次性缴费的,缴费比例由9%下调为7%。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时未完成一次性缴费的参保职工,一年内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补发个人账户金、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一年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2.选择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按月缴费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不选择上述两种缴费方式的参保职工,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