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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缴存比例

来源:互联网 2023-02-12 03:21:03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 年 8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 1 年。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缴存规定:

1.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 10%,最高为 24%。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 7 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 7 月 1 日至翌年 6 月 30 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 7 月 1 日至 7 月 15 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中心将于每年 7 月自动将职工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当年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每月 15 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中心委托银行代收代扣。

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当月无法扣款的,当月公积金即自动断缴。连续正常缴存 时间自代扣成功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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