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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烟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获得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资助的留学人员及项目,具体包括:
1.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
2.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项目;
3.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
4.其他海外留学人才回国资助项目。
二、配套标准
当年度申报入选相关资助计划的项目,以有关部门文件公布的扶持资助额度为准,由市财政按 1:1比例提供资金配套。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受“适用范围”中多项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三、经费申请、划拨、使用和管理
1.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配套经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部门文件公布的资助项目,1 个月内将配套经费直接拨付给留学人员企业。
3.配套经费适用范围同入选计划项目的使用规定一致,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留学人员企业对配套经费使用实行年度决算,连同项目开展情况报告于每年度12月15日前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配套经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配套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4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