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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渠道及要求

来源:互联网 2023-02-16 12:32:02

烟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渠道及要求

根据《烟台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相关信息如下:

申报渠道

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申报,由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在对应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烟台有就业、社保缴纳记录。

(二)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对应的学历学位或职称。

(三)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定期领取工资薪酬。

(四)申报人须符合在烟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最低要求,申报时在烟处于工作在职、社会保险在缴状态。其中,6月1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生活和购房补贴须连续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2016年9月30日起至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企业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连续缴纳过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2016年9月30日之后首次新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报购房补贴须办理完毕考试录用、公开招聘、调入等正式手续,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薪酬。

(五)申报购房补贴的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

2.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如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1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六)申报人在烟变换工作单位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变换工作单位未能及时申领的生活补贴,由现工作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其中,首次在企业就业又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补贴发放至离开企业当月;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又到企业工作的,只发放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

2.申报购房补贴的,以申报时申报人所在单位性质为依据确定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补贴。

(七)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并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八)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正式就业并在工作单位开始缴纳社保后,按规定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九)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以社保缴纳满12个月为一个发放周期。生活补贴应在首次来烟就业、缴纳社保当月起5年内申领完毕,超过5年或政策终止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未在5年申领期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十)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却又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申报生活补贴时,应将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退回后方可申报。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上述三种补贴中的任何一种补贴政策,均与人才公寓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十一)申报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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