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执行时间: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范围:全市范围内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规定的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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