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安置人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双方协商一致的;
3、符合《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资格退出规定的;
4、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减少人员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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