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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2023-02-25 05:47:02

盐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未按照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未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者与已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不如实报告、不配合做好相关管控措施或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三、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活动轨迹等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四、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等检查点,逃避防疫检查的。

五、在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

六、要求暂停开放的相关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七、企业、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各类主体不落实人员、物品、环境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

八、拒不配合、阻碍防疫工作人员防控管理工作的。

九、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情形的,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盐城市局

2022年3月30日

关键词:盐城疫情防控处罚措施盐城涉疫防控违法行为盐城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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