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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新沂市人才公寓政策

来源:互联网 2023-01-22 07:10:03

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为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 才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关于实施“钟吾英才”计划打造苏北人才高地的意见》(新委发 〔2018〕2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在 本市工作期间提供的政策性租住周转用房,仅限人才本人居住。

第二条 人才公寓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 的原则,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申请先后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新沂市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房源筹集、租住审核、运营管理等工作,具 体分工如下:

1.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人才 公寓管理办法,同时,负责对市级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进行审核 把关;

2.市城投公司,各镇、街道,经开区、高新区按属地原则负 责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工作,同时,负责各自人才公寓 运营与管理;

3.市人社局负责对各类人才学历、专业技术水平、技能水平 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动态实时反馈人才及其配偶房 产信息;

5.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动态实时反馈人才及其配偶保障房 使用情况信息;

6.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运营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新沂市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由 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我市人才公寓用于保障以下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

1.在新沂创新创业、具有博士学位(创业类可放宽到硕士)的高层次人才;

2.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在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人才(企业放宽到大专学历);

4.在企业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上级 (国家、江苏省、徐州市)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5.经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上述条款中第 2-4 类人才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入住: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收到录用通知,且入住后持续缴纳社保;

2.截至申请时,在新沂连续工作不超过 5 年;

3.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4.本人及配偶在新沂无自住房屋且未使用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把关、部门审核、 办理入住等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登录“新沂人才” ,按照申报系统要求进行信息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 材料。

2.单位把关。人才填报申请信息前,从系统导出《工作证明》 并填写,经单位审核信息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并上 传至申报系统。

3.部门审核。人才提交申请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确 定是否准予入住。

4.办理入住。审核通过并接到通知后,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 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公寓准入资格自动失效。

第七条 “新沂人才”全天候接受人才公寓入住 申请,相关部门于接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视房源剩余情况、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1.有剩余房源,向申请人发出办理入住的短信通知,人才持 短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租住手续;

2.房源不足情况下,优先向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人才、机关事业单位研究生学历人才、经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研究的人才分 配住房。

第八条 由于房源不足,审核通过但无法及时入住的,进入 轮候序列,在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需要申请住房的,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系统修改相应信息。对已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取消入住资格。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人才入住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应主动申请退 出人才公寓:

1.本人停止在新沂缴纳社保或到新沂以外地区工作;

2.本人或配偶在新沂购买自住用房且完成装修(给予最长 12 个月装修时间);

3.累计入住时间达到 5 年;

4.出现拖欠房租、破坏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人才 公寓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条 累计入住人才公寓满 5 年后,在符合其他条件且人 才公寓房源充足的基础上,需继续租住的,经申请及审核通过后, 可按照市场价继续租住。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针对入住人才每半年组织一 次资格复查,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进行及时清退。其中,对应该退出而未及时退出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视具体房型、市场因素、政策变化 等情况,由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按照一年不多于 1次的频率进行动态调整。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的 70%。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信息透明,公开公正”原则, 通过“新沂人才”对以下信息进行公开。

1.房源位置、余缺情况、户型信息;

2.租金价格;

3.入住申请审核结果;

4.设施、环境及服务信息;

5.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通过“专业运营团队、智能信息系统”对人才公寓 进行专业化、高效率的管理,为人才营造安全、舒适、便捷、时 尚的居住环境。

第十五条 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房屋空置,在充分满足人 才入住需求、不影响人才公寓环境的基础上,可将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出租,须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于社会出租的房源应相对集中,与人才居住房源实行分 区域管理;

2.对租住人员条件进行审核,不接受以下人员租住:

(1)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年龄达到或超过 40 周岁的;

(3)无 固定职业的;

(4)存在其他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应该 接收入住情形的;

3.为确保人才租住需求得到及时满足,面向社会的一次性出 租期限不得长于 6 个月,期满后,在房源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 以续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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