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关于公积金贷款年限的限制
【适用情况】缴存单位应当每年为职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提供资料】
1、《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一式两份。
2、《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一式两份。
【办理步骤】
1、提交资料。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有关业务表格。
2、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符合规定的,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
【政策注释】
1、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执行新基数,企业于每年7月1日执行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存年度;企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存年度。
4、缴存单位应确保填写内容真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抽查部分单位工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