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关于公积金贷款年限的限制
邢台公积金缴存
1、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或新增
2、账户注销
3、住房公积金补缴
4、单位账户信息变更
5、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6、本市行政区域内账户转移
7、公积金缴存(汇缴)
8、基数调整
9、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10、单位/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1、异地账户转移
邢台市的标准缴存比例为:
职工缴存比例为6%、单位缴存比例为12%。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计算为18%。
根据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1、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缴存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月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2、按照“控高保低”原则,缴存基数,不得超过邢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040元,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各县市并不一致,主要分为1680元和1790元两档)。
基数调整每年调整一次,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1日执行新基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月1日执行新基数,为保证新基数的顺利执行,各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执行的上一月进行申请调整,申请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
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负担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两者合计一并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归职工个人所有。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