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房提取
(一)用《房产证》提取
1、1月1日以后办理的《房产证》;
2、《契税完税证》。
(二)用《购房合同》提取
1、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2、《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1月1日以后首期付款收据。
二、建房提取
(一)已办理《房产证》的
1、1月1日以后办理的《房产证》;
2、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
(二)处于施工阶段的
1、《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本时间不受发证时间限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发证时间为1月1日以后;
3、受理条件:所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4、建房总价的核定:管理部2人(含)以上到建房现场进行调查,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面积和永顺县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工作人员将所核定“建房总价”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调查表》中予以明确。
三、大修住房提取
1、大修住房《房产证》,此《房产证》不受发证时间限制;
2、由永顺县房产局1月1日以后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3、1月1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
注:①以上提取,申请人均应提交身份证、工资本(卡),如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工资本(卡)。
②凡州中心《提取管理细则》中需要调查的购、建、大修住房的规定,我管理部都将按规定执行。
四、购二手房
①持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产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租赁合同);
②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半年提取偿还贷款
①个人住房公积金半年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管理部出具);
②还款账户原件与复印件;
③若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对冲还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①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管理部出具);
②若需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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