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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失业保险领取

来源:互联网 2023-07-24 10:50:08

西安市失业保险领取

办理依据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受理条件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要提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缴纳医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缴费事宜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2、失业保险金:西安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9%∕月。大额医疗保险:8元∕月

办理材料

一、失业保险金登记发放需携带资料:

二、距法定退休不足两年接续失业金领取需携带资料:

说明:携带资料和办理须知详见《西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

办理时间及地点市本级参保单位办理地点:

西安市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3楼大厅。

各区县、开发区参保单位办理地点详询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表格及样表下载《西安市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表》,表格下载链接http://xahrss.xa.gov.cn/gk/shbz/bszn/14336.htm;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将个人信息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备案,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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