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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原文)

来源:互联网 2023-04-04 09:53:03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HT3F〗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必须首先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使用,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经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列支。

具体政策可点此查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原文)

关键词:西安公积金西安公积金提取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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