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西安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2、职工为非西安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3、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