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6年西安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2006年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四、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五、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缴存比例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2006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之和,计算过程四舍五入到元。 八、各缴存单位直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凡被抽查的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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