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区度灵活就业医保缴费通知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1)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重复领取的待遇应予以退回。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的当月,向负责支付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回。
(3)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
(4)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但不得全额重复领取,多领的待遇应予以退回。
(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6)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六、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以退回。
七、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监督举报电话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333
029-86786848
029-86786859
陕西省社保局西安市养老经办处
029-87272722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029-8228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