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2021年11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以下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二、非住房提取
1、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