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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月1日起,厦门市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为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参保缴费期。
一、参保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下列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居民医保:
1.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2)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3.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4.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以及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5.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持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国人。
6.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二)参保登记时间
1.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31日。
2.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
(三)参保受理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机制的通知》(厦医保〔〕93号),于10月25日前通过厦门电子税务局上传“在校生花名册”进行参保登记。
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或“i厦门”APP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信息变更
1.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需继续参保的,实行“缴费即参保”,只须在缴费期内缴纳费用,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2.确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的应于10月31日前通过居(村)委会、学校办理变更。需要办理停保的也可自行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i厦门”APP相关社保业务模块进行操作。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30元/人。
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缴费人员由政府部门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四、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一)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为9月15日至12月31日。
日常缴费时间为参保当月1日至月底。
(二)缴费方式
1.个人自缴:
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
参保人于11月1日前已有医保家庭共济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在集中扣费时间内从其医保家庭共济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当月1日至月底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也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或“i厦门”APP办理缴费手续。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
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参保人在集中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可从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其他事项
1、补办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参保登记时间内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在集中参保时间内办理登记的,可在每月1日至月底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2、补缴相关费款
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登录“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i厦门”APP,通过“社保费申报缴纳”功能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居(村)委会或者学校代缴方式缴费的,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代缴。
3、参保信息查询
1.缴费人可登录“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或“i厦门”APP,点击“社保服务”,选择相应功能进行查询。
2.各学校可登录厦门电子税局的“社保业务”→“城乡医保”→“社保信息查询”查询在校生参保缴费情况。
3.代缴村(居)委会登录厦门电子税务局的“社保业务”→“城乡医保”→“社保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以上渠道均可查询城乡居民的参保情况、缴费用户号、缴费一卡通委托状况以及缴费情况等。
4、年满18周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
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参保资格。
5、退费申请
对于拟申请退还已征收入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必须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1月1日)之前提交退费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参保缴费指南。
6、退费申请
对于拟申请退还已征收入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必须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1月1日)之前提交退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