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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低保标准金额提高

来源:互联网 2023-04-29 20:33:03

厦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

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260元,半护理595元,全护理1020元。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2125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到17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72倍,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

类 别

新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原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

850

全市各区

800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基本生活

1275

基本生活

120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60

照料 护理

全自理

260

半护理

595

半护理

510

全护理

1020

全护理

850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1870

1710

矽肺病救济对象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125

2000

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费

未成年人

28元/人·天

27元/人·天

成年人

21元/人·天

20元/人·天

节日慰问

(孤儿儿童节,其他困难群众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矽肺病)救济对象

1300元/人·年

1300元/人·年

低收入家庭

2500元/户·年

2500元/户·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00元/人·年

低收入家庭

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1700

家庭财产:61200元/人

家庭收入:1600

家庭财产:38400元/人

备 注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新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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