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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层次法务人才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4-01-06 08:13:02

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高层次法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版)

一类人才

(一)入选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优秀榜单、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法务人才;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全国性、综合性榜单成员;

(二)主办重大影响力法律案件(含非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国家级行业协会等权威单位选评为指导/典型/公报案例累计达7件以上;撰写7篇以上法学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第一作者)的专著或译著5本以上;

(三)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裁决10件以上国际仲裁案件;

(四)作为主办人员办理重大涉外法律事务10件以上(“同系列”“同批次”案件视为1件),经市海丝法务办、市委人才办认可对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二类人才

(一)入选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专业人才库及专业领域榜单的法务人才;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全国性、专业性榜单成员;

(二)主办较大影响力法律案件(含非诉案件),被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行政部门、省级法学会、省级行业协会等单位选评为典型案例达10件以上;撰写5篇以上法学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第一作者)的专著或译著3本以上;

(三)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裁决7件以上国际仲裁案件;

(四)作为主办人员办理行业公认的重大涉外法律事务5件以上(“同系列”“同批次”案件视为1件),经市海丝法务办、市委人才办认可对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五)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或担任省级以上重大法律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

三类人才

(一)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综合性行业优秀榜单、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法务人才;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区域性榜单成员;

(二)主办具有影响力法律案件(含非诉案件),被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行政部门、市级法学会、市级行业协会等单位选评为典型案例达10件以上;撰写3篇以上法学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第一作者)的专著或译著2本以上;

(三)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裁决5件以上国际仲裁案件;

(四)作为主办人员多次办理行业公认的重大涉外法律事务3件以上(“同系列”“同批次”案件视为1件),经市海丝法务办、市委人才办认可对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五)持有境外律师执照并在境外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涉外工作经验并在厦实际执业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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