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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认定办理
(一)认定条件:
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家庭从事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从事灵活就业的认定。
(二)申请材料:
1、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2、申请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厦门市再就业优惠证》)
3、《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
4、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初审工作。
(1)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时,应提供全市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后交由相关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等盖章确认;对于自主就业的,应视其情况交由雇主签字确认或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2)申请者备齐所提供的材料后,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社区经审核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查。对通过复查的申请者,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在其《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做好就业记录,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四)复核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逐一复核一次。复核时应根据三种不同的灵活就业类型,分别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统一表式提供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的就业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并通过入户调查或电话了解等形式进行严格复核,之后将相关复核情况登记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上。如发现非灵活就业或不符合继续领取社保补贴条件的情况,应及时停止其社保补贴的申报发放,为其办理退出灵活就业手续。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三)补贴期限: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办程序:
1、首次办理应提供材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上季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③具有银联标识的本人银行卡卡号。
申请补贴人员如银行卡卡号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人员。
2、办理程序: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开始建账,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区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度首月16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申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处理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经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款项划入申请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承办部门: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