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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简明表(最新)
津贴标准
1.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2.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计发。
申领条件
1.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
申领时限
自生育之日起24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
1.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根据参保身份按医疗费报销比例支付,详见《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
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3.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4.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6.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