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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就业人员落户岛外政策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2]6号
二、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4.在厦门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5.在厦门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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