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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参保条件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上为《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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