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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在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方面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
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个人所得税缴纳要求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在我市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相关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将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后的企业要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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