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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缴指南
1、如何计算当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那么,在实际申报缴纳中,可以使用以下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自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申报的上一年度的残疾人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均可适用该优惠政策。
3、市政府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
企业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12号)规定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按厦府〔2006〕126号第七条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自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我市除企业之外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度所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8%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8%(含)以上的,已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应缴费额为零,但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
5、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双方签订协议协商一致后,应按规定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