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等三种情况人员则不计入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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