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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1、未成年人与扶(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中正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3、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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