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议元2023-04-07 19:45:13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