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医保卡补办指南
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转出
业务种类描述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自治区境内,不含兵团及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工作调动,需将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地区的人员。
政策依据(文号及相应条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办理地点及窗口
区(县)社保分局转移岗取号等候办理
办理时需携带证明材料
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其他注意事项
1、《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表十四)》需填写详实、准确、完整。
2、参保人员办理此项业务前应确保系统内人员基本信息与参保职工基本信息一致,且已缴清各项社会保险。
3、此业务办理完毕后,参保人员在我市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记录将被封存(中断参保缴费)。
4、我局将为参保人员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由参保人员自行携带,交至今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协助您及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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