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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金补贴办理流程,便捷补贴资金发放,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金补贴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已签订承租合同、实际入住市区公租房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时已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二、补贴标准
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生,下同),每月补贴基础租金80%;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每月补贴基础租金60%;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每月补贴基础租金40%;专科毕业生,每月补贴基础租金20%。
高校毕业生申领公租房租金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受理单位
租住市宜居公司所属公租房的,申请人直接向市宜居公司指定的经办窗口申请。租住区属公租房的(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各区指定单位负责受理。
四、申报程序
1、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租住公租房的,申请补贴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11月20日。
自起申请补贴时间为每年7月1日-7月31日。
2、各受理部门会同级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联合会审,于每年8月20日前(2014年为11月30日前)审结。
3、审核后享受租金补贴人员名单等信息在市人社局等网站进行公示。9月20日前(2014年为12月31日前),由市、区财政部门将审核确认过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宜居联名卡。
五、申报材料
1、芜湖市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金补贴个人申请表(可登录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
2、租住人身份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租住人在我市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和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所租住公租房租赁合同、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金结算
根据芜政办〔2013〕51号文件规定,租住市宜居公司产权房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租住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产权房的补贴资金,由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租住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权房的补贴资金,由市与区按4:6比例分担。
七、监督检查
1、上述补贴资金由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属地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会同人社、住建等部门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2、建立享受租金补贴人员实名制租住信息库,利用我市大数据信息平台,不定期对承租人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对非本人居住、公租房转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形,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记入个人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