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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家补助申请对象
在我县经济开发区(含弋江、许镇工业集中区,下同)工业 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定就业人员。具体认定及标准如下:
(一)企业的认定及标准
1、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由县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
2、在县经济开发区以外注册登记,且申报时为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由县经信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人员类型的认定及标准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人员,归国留学人员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定),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认定。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由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
3、专科及以下等其他人员,即非以上两类的人员,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点的状态为准,由申请人直接申报。
二、安家补助申报条件
申请人申报安家补助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就业条件 在《实施意见》实施期限终止前(即 年 11 月 4 日以前) 已在我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或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定就 业,由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购房条件 在《实施意见》实施期限内,即自 年 11 月 5 日至 年 11 月 4 日止,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县房管处备案通过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由县房管处负责审核认定。
(三)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自 年 11 月 5 日(含 5 日)起稳定就业满 1 年 后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时点后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助。
三、安家补助标准
1、对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房屋销 售合同面积给予 600 元/㎡补助,每套房屋享受补助最高标准为5万元。
2、对专科及以下等其他人员,按照房屋销售合同面积给予 300 元/㎡的补助,每套房屋享受补助最高标准为3万元。
3、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为申请对象并符合申报条件的, 可叠加享受补助,每套房屋叠加享受补助最高标准为8万元。
4、房屋面积须以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 的建筑面积为准,后期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面积不一致的,不再 调整补助金额。
5、申请人拥有多套符合安家补助购房条件房屋的,无论是 “个人”申报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只能用其中一套房屋申报安家补助。
四、办理流程
按照“一次受理、分别审核、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办理。基本流程:个人申报(个人提出申请、企业签附意见)→县住建局受理并预审→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县住建局核算审批发放。
(一)申报受理
1、申报地点:县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南陵县稳定就业安家补助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原件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含结婚证);
(3)申请承诺书原件(现场核对后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4)申请人按“人员类型的认定及标准”须相应提供:学历 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 证报告》;查询无结果的,由学历证书所颁发院校出具学历证明;归国留学生须出具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或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申请人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
(6)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须开通金融功能)。以上材料未明确提供原件的,均需提供复印件,受理人应查 验原件后在所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确认,预 审通过的出具受理单。
(二)单位审核
1、受理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教育局、 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处)等相关单位根据安家补助政策 工作职责,按照“谁审核、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 并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每个单位审核认定时间原则上为3 个工作日,需留存资料的可自行复制。
2、单位审核认定未通过的,负责审核认定的单位需在相应审核栏内注明审核认定具体意见,如若需要申请人补充完善申报 资料的,可自行及时告知申请人提供。(三)审批发放
对经单位审核认定通过的申请人,县住建局在南陵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局依据单位审核认定的结果进行核算审批发放。
五、安家补助发放方式
1、申请人享受安家补助,一次申报一次核算分三期发放,即:申请人申报时一次提供申报资料,发放时一次核算审批享受补助总额,第一年发放享受总额的4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发放享受总额的30%。
2、在核算审批通过后,即发放第一年享受总额的4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享受总额的30%部分在每满1年后分别发放,届时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处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所在企业、就业条件、购房条件进行复核认定,县住建局依据复核认定的结果审批发放,申请人无须再提供相关资料。第一年享受补助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在我县稳定就业的,以11月5日(含5日)为计算的起始点;《实施意见》实施期限内在我县稳定就业的,以县人社局审核认定的申请人开始在我县稳定就业的时点为计算的起始点。
3.申请人所购房屋符合多项购房安家补助类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六、其他规定及事项
1、已享受安家补助的申请人须满足在我县满3年就业服务期限,同时申请安家补助的房屋3年内不得转移。
2、未能满足就业服务期限满3年要求的(具体由县人社局确认)、或申请对象条件中的企业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安家补助申报条件的(具体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经信局确认)、或3年内转移房屋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申请人应主动退还已享受的全部补助金额。在申请人退还补助到位后,相关部门方可解除相应的管控限制。
3、非申请人原因,企业发生变化而造成不符合申请对象条件的要求(如:企业迁出经济开发区、退规、破产等),且申请人未能在我县符合申请对象条件的不同企业再继续稳定就业的,申请人不需退回已享受的补助金额,但后续未享受的不再继续享受。对享受叠加补助类型的,一方因所在企业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对象条件的企业要求,且未满足服务期满3年要求的,取消按“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叠加享受补助的资格,已叠加享受发放的补助资金不需退还,未兑现的补助按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享受的补助对应的比例享受。
4、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等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的,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计入申请人个人诚信档案。
5、县房管处负责对已享受安家补助的房屋,在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中注记“已享受安家补助”字样,并负责在办理退房、期房变更转移等手续时进行管控。
6、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已享受安家补助的房屋在办理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时注记载明“已享受安家补助”字样,并在房产转移时管控是否满3年。
七、本细则由县住建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可对各自审核认定的事项另行制定审核标准,并负责有关咨询、答复及问题处理。同时,按照“谁审核、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审核认定的相应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应退回已享受补助的,或因审核认定、把关管控工作不严而造成误审错发的,应主动积极处理并负责追回发放的补助。
八、为确保本细则顺利实施,县住建局应牵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单位成立工作组,负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研究处理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确需县招工引才和返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