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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城乡医疗救助服务对象及范围

来源:互联网 2023-07-11 21:37:02

一、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3、2016年及以后脱贫的非特困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

4、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暂定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线且低于低保线两倍水平;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界定标准暂定为,按户口区分,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本市上年度农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上的重病患者。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此标准自行确定。

二、救助范围

1、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户不设病种限制。

2、对其他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或是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芜湖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

拓展:重特大疾病所患病种主要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症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罕见病等。

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1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医疗救助。纳入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1、本暂行规定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待遇仍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执行。

2、参保补贴标准自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启动之日起开始执行。

3、其余医疗救助待遇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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