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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申请对象
对应届毕业(含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专科(含中职、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限期为1年。
(三)申请条件
1.应届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2.申请人为在我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或在我市创办企业人员(不含各级财政经费供给人员)。
3.在我市就业人员须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在我市创办企业人员,须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 稳定就业1年以上是指申请人取得相应学历后,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期间社保间断不超过2个月的可累加计算;社保中断超过2个月的,不得享受补贴。
(四)申请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申请人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高校毕业生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创办企业人员须另提供营业执照;派遣制员工须另提供包含实际就业企业及岗位信息的派遣合同。
3.受理与初审。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情况查询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函告市人才发展集团。
4.资金兑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采取预拨方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委托市人才发展集团,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人,并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清算,市财政及时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进行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