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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芜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3-09-30 15:11:02

一、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为依据,据实填写《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参保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调整花名册格式或自行制定具体样式,由单位组织职工签字确认,相关材料由单位负责长期存档备查,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时应提供职工签字确认材料。

参保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按省劳社险函〔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在编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应不低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申报基数,其中财政部门核定并按月发放在职人员的提租补贴,统一纳入申报基数范围。

二、年度缴费基数确定与执行

(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确认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报盘,应及时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保单位核对确认,核对有误的,须在6月25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调整。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方式执行。目前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未公布前,经审核后暂按度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其中下限为3429.11元、上限为17925.42元),并自次月起按调整后缴费基数预收单位和职工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单位需补缴(退)2022年元月至申报当月期间差额部分;同时保留原始申报数据,待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无需单位重新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再次核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其中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从元月起补缴差额部分,职工缴费基数在上下限之间的,不再补缴。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参照单位职工执行,个人申报后从次月起执行,其中年度内基数调整由低到高的,可按自愿原则申请从元月起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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