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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政策
一、报销范围
1、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社保定点门诊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
4、职工长驻外地和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
5、职工、退休人员因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的医疗费用;
6、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7、紧急抢救,因病情危急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
二、报销比例及报销限额
1、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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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门诊: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支自理。
3、大额医保: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额医保。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基本医保支付限额(24万元)后,由职工大额医保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9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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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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