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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干部家属随军落户政策指南
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注:随迁子女应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军属随迁类)》(必须)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任职文件(军官证、士官证等)(必须)
5、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落户证明(必须)
6、《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必须)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在公寓房落户的,提供住房证明,驻地派出所核实地址等情况,签署意见(必须)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法定时限
9个工作日
五、办理平台
“湖北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或官网可在线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