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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一、申请条件
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所生子女可随祖(外祖)父母、其他监护人登记户口。
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解释,可以随第三方姓。随第三方姓氏的,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子女登记户口)》(必须)
2、居民户口簿(拟落户人)(必须)
3、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须)
4、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者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必须)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必须)
6、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必须)
7、亲属关系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
8、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方式
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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