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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建成区范围内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通告〔2020〕2号)等文件规定,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全县建成区范围内的人行道违法停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测试时间:2021年1月18日至1月31日;
(二)实施时间:2021年2月1日0时起。
二、实施范围
全县建成区范围内的人行道。
三、人行道违停严管示范道路
四、其他事项
(一)测试期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二)所有车辆都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未设临时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以下15个地点设置服务窗口,提供车辆人行道违停案件的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城区环境。
特此通告。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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