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城市一卡通服务公司招聘编外工作人员(3月15日前)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切实强化规范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依据2016年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浙江省流口办、省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流口办[2016]23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新《条例》中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和泰顺县居住的人员。现役、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机关和受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统筹开展、精细布置、循序推进,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居住证申领条件,逐步开启IC卡式居住证(即新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换领和发放工作。对于不符合居住证申领发放条件或暂不申领的流动人口,发放e居卡作为临时身份识别器,实现“以卡管人”全覆盖。
(三)工作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协管员聘用和公用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居住证和e居卡工本费以及相关功能对接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2、全市各县(市、区)(分)局是本地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和e居卡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派出所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为相关工作具体承办单位。
(四)对应系统
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居住出租房信息采集、修改、注销等工作,使用“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申领、发放、签注等工作,主要使用“浙江省流动人口IC卡居住证管理模块”系统。
二、居住登记
(一)信息要求
派出所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登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时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学历、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登记范围
1、流动人口拟在温州市区或县(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3、在宾馆、旅店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以及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学校(包括培训机构)寄宿学习、救助站接受救助等已经登记身份信息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上述相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机关相应管理部门;其中在学校(包括培训机构)、救助站报送的人员登记信息,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并协助相应单位落实动态管理。
4、居住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三)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近期照片,在本市的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属家中的,须提供亲属出具的寄宿证明;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2、流动人口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的,应当配合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照片、指纹、DNA样本等)。代为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登记受理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指导其规范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逐项核对登记项目,认真校验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应当场予以办理,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五)信息变更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在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六)信息注销
流动人口在温州市各县(市、区)跨派出所辖区流动的,其应当在离开时及时向原登记地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办理居住信息注销手续,到新的居住地按规定重新登记。
(七)社会责任主体报送要求
1、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或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机关并告知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在与流动人口解除劳动关系和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机关。
2、从事职业介绍、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或知悉出租房流动人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机关。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社区(村)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居住证
(一)主要功能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主要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商业应用和企业管理五大功能应用。
1、行政管理功能。记载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和管理服务信息,建立与交通、社保、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2、公共服务功能。通过往卡内加载应用信息,和社保卡、市民卡、公交卡、公共自行车卡、图书卡等的对接,逐步实现政府相关公共服务资源的提供,享受居住地已有的相关公共服务。
3、金融服务功能。实现银行卡功能,便于流动人口金融消费。
4、商业应用功能。以居住证为优惠凭证,并依托卡载金融功能,实现商场、超市、餐饮、电影院、加油站等商业消费及优惠便利。
5、企业管理功能。通过和企业考勤卡、门禁卡、工资卡以及员工服务管理平台的功能对接,实现员工的信息化管理。
(二)申领条件
新《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1、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居住证之日前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已申报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有e居卡刷卡记录;其中登记或居住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的,经审核可视为连续居住。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以市区、县、县级市为范围,下同)已参加社会保险;
(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
(3)持有与居住地用工单位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持有与居住地被承包方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农业承包合同;
(5)符合其他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
(3)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各类桥梁涵洞、临时棚屋、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等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4)符合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4、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5、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居住证不受居住时限条件的限制。
6、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已申报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
(2)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3)符合居住或就读条件。
7、具有以下情形的,暂缓受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1)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
(2)存在明显违法犯罪嫌疑的;
(3)有其他不适宜申领居住证情形的。
各县(市、区)可以在上述框架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申领条件,并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申领发放流程
1、申领。
符合居住地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申领居住证。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专管员)在核验流动人口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或就业、就读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告知申领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见附件);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结合证明材料(并采录电子信息),补充完善居住登记信息,完成受理工作,向申领人出具回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相片或不能获取相片的,要按照居民身份证照片相关标准采集流动人口人像信息,以满足证件制作需要。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审批。
派出所社区(建立AB岗)对照居住证申领条件,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进行审核,经县级机关或受委托、授权的单位业务负责人审批,自动生成制证数据。
4、制证。
省厅居住证制作中心汇集居住证制证数据,加载居住证申领人基本身份信息、银行信息、其他应用信息后制作证件,并价拨各地。
5、发放。
证件制作完成后,按受理窗口分包,由省厅居住证制作中心邮递至各县(市、区)机关,再由各地机关派送至受理窗口发放。居住证受理、发放时间为15天;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5日内发放居住证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后续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探索快递服务,缩短发证周期。
6、收回e居卡。
在发放居住证时,应当收回申领人所持的e居卡,数据清空后重新利用。若已丢失的,其本人要做出书面保证,留档备查。发放单位应确定专人接收,建立健全《浙江省居住证》及e居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
7、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因个人原因损坏、遗失而要求换领、补领的,应缴纳工本费;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持有效本子式居住证的人员,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居住证。
(四)签注
1、居住证将实行签注制度,以取代原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自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持证人提供资料同申领条件,但受理单位可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书面资料,如以应用刷卡记录为依据认定符合签注条件。
2、逾期未办签注的,管理单位中止其证件使用功能;流动人口补办签注手续后,管理单位要及时恢复功能,居住年限自补办之日起连续计算。
3、不再符合签注条件的,不予签注,并应说明理由。
4、受理签注单位应及时在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标注居住证签注、使用功能的中止或者恢复等信息。
(五)易地换证
1、持证流动人口在温州市范围内跨市区、县(市)流动,在新的居住地符合当地申领条件后,向居住所在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换领居住证,相关公共服务功能和便利措施以新居住地相关规定为准。
2、各地机关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信息化应用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本地或温州市辖区的情况,主动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六)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
1、《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规定享受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当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事项。
量化的主要指标以及《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相应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相关政策、功能对接
1、市局业务部门应积极同省厅业务部门沟通对接,实现温州物联网“以卡管人”系统与《浙江省居住证》系统功能互通兼容、信息共享应用。
2、各县(市、区)(分)局在推进居住证申领和发放的过程中,对于不符合居住证申领发放条件或暂不申领的流动人口,要按照温州市物联网“以卡管人”工作规定和要求制发e居卡,作为流动人口临时身份识别器,并制订相应略低于居住证待遇的基本服务项目和便利措施,形成e居卡和居住证“两卡互补”的服务管理模式。
3、市局、市人力社保局要积极推进市民卡(社保卡)、居住证、e居卡“三卡融合”机制建设,确保“以卡管人”全覆盖,不断深化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4、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发放的纸质《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包括e居卡),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各业务窗口延续相关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接待使用;并暂定过渡期到2017年6月30日止。期间原《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要求换领居住证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受理审核,免费换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相应处罚。
五、附则
(一)原《温州市区流动人口登记办法》中与现行新《条例》和本办法有不同的规定条款,以新《条例》和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