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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并审查 | 当场办结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反馈 | 当场办结 | 窗口业务受理岗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办理方式:自动办理、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