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
《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通常是指二手车交易发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交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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