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第一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职工持支取申请和有关证件、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第二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统一到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条管理中心要及时受理和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或者不准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支取人或经办人。
第四条 经审核准予支取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职工到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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