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绑定的银行账户(卡或折),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
3、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职工和配偶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患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
潍坊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单位初审
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的,单位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印章,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3、公积金中心拨款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再划入职工单位;其他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4、发放款项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至职工本人。
部分提取
1、购房提取的,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月或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正常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3、大病提取的,按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但不应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4、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全额提取
潍坊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潍坊公积金提取时限及次数
1、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租房的一年提取一次
潍坊公积金审批时间
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