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定额标准为:
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
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
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
注: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无生育计划流产的职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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