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于保障范围(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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